101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8)

DEEP & FAR

 

 

 

在社交網站虛擬資源定址器中

使用商標之反思 (三)

 

 

蘇怡瑾 資深法務專員

.淡江大學德文系學士

 

 

 III. 虛擬網址

    正如網域名稱註冊人允許企業利用自己的商標來設置識別來源之網域名稱(例如mcdonalds.com、coca-cola.com),Facebook及Twitter允許使用者建立“虛擬”使用者名稱網址,而企業可以利用他們的商標選擇個人化網址來向到他們的Facebook網頁或Twitter帳戶(例如http://www.facebook.com/mcdonalds、http://twitter.com/mcdonalds)。但是如果未經授權的第三方決定利用一個企業的商標設立一個Twitter或Facebook帳戶在虛擬網址上,企業可以做什麼?早期的網域名稱註冊,在很多企業註冊他們的商標作為網域名稱之前,網域名稱搶註猛烈,因為第三方便宜地購買及搶奪由著名商標之網域名稱以期望能勒索利益。藉由社群網站提供虛擬網址產生類似的影響。

 

IV. 網站策略

    意識到潛在的商標侵權行為,在提供虛擬網址之前,Facebook允許企業預先註冊他們的聯邦註冊商標,以便當Facebook提供的網址後,沒有其他使用者可以盜用商標。然而,這些沒有聯邦註冊商標的使用者,他們可能會根據普通法而發生之商標權利,沒有機會得到預先註冊程序的優勢,並且當Facebook開始提供先到先得之虛擬網址時,他們反而須自行防禦。Twitter並沒有這樣的聯邦註冊商標所有權人之註冊程序。企業有什麼樣的辦法可以藉由Facebook及Twitter的虛擬網址抵禦潛在的商標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