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8)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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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應該保護時尚設計?擬議之設計盜版防治法(四) |
周威廷 專利一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業工程學系 •成功大學醫學工程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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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2 對比於EU細則的規定,草擬的DPPA規定:設計須被註冊來被保護,且須在設計公開的三個月內被註冊。註冊給予著作權持有者“製造、已製造、或進口…實施該設計的任何有用物品”以及“販賣或散佈…實施該設計的任何有用物品”的排他權。設計在現行DPPA的版本之下,如果是“原創的且非密切地以及實質地相似”於經註冊設計,則不被認為是侵權。此外,如果所宣稱的侵權者並未有“合理的原因來知道設計的保護被主張”,則侵權不會被認定。 責任不會限於抄襲的設計者;著作權持有者也會能夠行使其權利來對抗“進口、販賣、或散佈實施設計的任何物品(而有所知或有合理原因相信設計是被保護及拷貝而被創造)”的人。DPAA也禁止販賣者或散佈者在製造或進口侵權物品的共謀有所引誘與作為。如果經註冊設計被侵權,則著作權持有者能主張高達$250,000的賠償,或-另一種方式-侵權者的獲利。侵權的物品也能夠被扣押並被銷毀。法案未排除智慧財產保護的其它形式之下的主張。 IV. 正面與反面:DPPA的潛在衝擊 到現在為止,雖然通過的可能性(若非微小)仍不確定,但DPAA已極化了時尚群。DPAA的提議者(尤其是美國時尚設計師協會)爭論:設計師今日須保護自己免於設計盜版之更快及更侵略的形式;U.S. 著作權法反覆於拒絕將藝術地位給予服裝設計;以及U.S.法律之下,保護的缺乏使其處於國際條約義務的違背。相對地,反對者(尤其是美國服裝與足具協會)主張法案為瑣碎訴訟創造太多機會,且將因增加交易成本而抑止時尚區塊的創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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