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8)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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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原始碼軟體: 給予專利權或不給予專利權 – Martin F. Noonan |
胡文和 專利一組主任 .台北科技大學電子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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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這個方法可能不是一避免主張專利侵害的有效方法。不像著作權,其保護一軟體產品之實施的特定表達,專利可保護體現在該軟體中的概念及創新。時間將會證明Google是否不僅能成功地迴避GPL及Sun的著作權,而且亦能成功地避開Sun的專利。 V. 律師之角色 律師在決定軟體是否應根據開放原始碼授權來發行,及某種技術是否應取得專利權上扮演一個關鍵角色。這個程序中的第一步為定義一公司的主要商業目的。在了解這些商業目的後,律師可協助該公司的執行者設計各式各樣的商業模型來達成那些目標。如上所述,某些商業模型可有效地使用開放原始碼軟體及專利兩者來建造及保護一特定軟體產品的市場。開放原始碼軟體可幫助建造一客戶基礎,而專利則可確保競爭者無法操縱開放原始碼軟體來發展及建造競爭產品。 詳言之,律師可協助公司執行者選擇能最有效率地達成公司的商業目標的開放原始碼授權。如上所述,有超過1400種不同的開放原始碼授權。某些授權適合某些商業模型,但卻不適合其他的商業模型。律師可就各式各樣的開放原始碼授權的優點及缺點向公司執行者提出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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