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7)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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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使用商標及/或意圖使用商標的 申請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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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懷哲
專利工程師 ‧中原大學心理學學士 ‧佛光大學政治研究學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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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上期) 2-2因缺乏意圖使用商標的核駁標準 依照這種根據編碼系統的審查實務,JPO說明當一個商標申請案落入下面的(1)或(2),將接到因缺乏意圖使用商標的核駁預告。 (1)關於全部的產品與服務 「由於指定商品及/或服務廣泛分類在一個類別,對於使用或企圖使用關於指定商品及/或服務的商標有懷疑」 詳言之,標準為若申請人指定八個或更多編碼於一個類別,審查官將發佈核駁預告(案例1)。當商品及/或服務的範圍屬於八個或更多編碼於一個類別,視為太廣泛且對於申請人能否真實經營關於每一這些各商品及/或服務的事業可存在疑問。然而,在下述情況下審查官不會發佈核駁預告。 (i)只要在各類別的編碼數在七個以內,屬於相同編碼之許多產品及/或服務被指定(案例2)。 (ii)只要在各類別的編碼數在七個以內,許多類別會被指定(案例3)。 下面表示各上面案例1~3的特殊例子: [案例1]不可接受的案例 由於八個或更多編碼被指定於一個類別,此案例會被發佈因缺乏意圖使用商標的核駁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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