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7)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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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條文釋意 |
楊怡玲 法務專員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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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X. 條款10:糾正廣告救濟 在Survey中有二條款係討論俄羅斯商標法(第46條)之救濟條款。在商標侵權訴訟中,原告可得的救濟之一是“公開法院判決的公平摘要,由被告為費用承擔而旨在恢復受害一方的商業信譽。”這救濟類似於美國的糾正廣告救濟。美國法院適用此救濟以制衡被告含有在同樣刊物中的侵權商標的誤導性廣告。 根據Survey條款10,原告要求在特定刊物中的公開,必須證明為什麼這個特殊的公開是適當的。通常情況下,糾正性法院會命令廣告須公開在被告放置附有侵權圖樣的商品廣告之同一刊物。依其他糾正性話語,法院不會下令紐約時報或莫斯科新聞為廣告刊登如果“侵權”廣告係刊登於,比方說,在真理報上。同樣的道理,仲裁法院不可能准予原告過度的要求,如在三家報紙上刊登糾正性廣告。 X. 條款11:“除去”命令之救濟 俄羅斯商標法第46條中包含一個在侵權訴訟中,為商標所有人可得的救濟措施列表。特別是,第46條賦予法院命令被告從被告的標籤,標誌,印刷,包裝,包裝材料,容器等去除去侵權圖樣或破壞它們。雖然這一救濟措施類似於美國的破壞命令,俄羅斯就此之範圍內受有相當限制的。雖然俄羅斯法院被授予核准要求被告銷毀附有侵權標識的標記和標籤的禁令,但法院不得發出強制銷毀侵權商品的命令。法 院支持俄羅斯商標法第46條款之文義解讀。 因此,法院駁回要求被告的侵權文具商品被銷毀的請求,然而在沒有破壞商品下,除去或刪除在被告商品上的侵權商標是不可能的。(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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