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 11 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7)

DEEP & FAR

 

 

商標與人權:

油與水?或巧克力與花生醬?

Megan M. Carpenter著

 

蕭旭廷 法務專員

.文化大學法律學系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

 

 

接下來,本文將檢驗商標權是否為財產權的一種,並思考商標權在美國商標法中是否被視為財產權此一問題。就歷史論而言,商標權要被定義為財產權的一種型態是有其大阻礙的,本文認為這樣的阻礙是來自於對財產權本質上的誤解,以及相對於其他型態的財產權,對商標權的本質缺乏認識。在最後的部分,本文總結商標雖然不是人權本身,但仍能以財產權的一種型態而成為人權的一環,且應該慎防商標的權利範圍會在人權框架透鏡下受檢視,故商標權與其他人權之間應保持平衡,如同權利與文化權之間那樣。

 

二、人權架構之下的智慧財產權

 

(一)人權是所有人類固有的基本權利

如果商標有,而能被解釋其處在人權架構之下地位的話,則必須思考一個問題:什麼是人權?基本上來說,所謂的人權被認為是全人類固有的權利,不論其國籍、居住地、性別、種族、膚色、宗教信仰、語言、或其身分地位,根本上都明確且永久地被定義為人權主體。[1]作為本文研究的第一步,當我們思考某事是否屬於人權時,邏輯上自然會想到聯合國,其自二十世紀中葉便開始,就促進國際人權,已扮演先驅與核心的角色。聯合國創建了一個保護基本人權的全球架構,包括關於人權的多國宣言和多邊條約,包

含宣言及條約在內的這些協議,包含當作為聲稱智慧財產是一種人權時,某些普遍地被引用的條款。[2]

 

  



[1] 聯合國對於「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5條第1項C款的一般性意見即認為,任何人不論男女對其本人的任何科學、文學或藝術作品所產生的精神上和物質上的利益,享受被保護之利益。

[2]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27條規定,(1)人人有權自由參加社會的文化生活、享受藝術、並分享科學進步及其產生的福利。 (2)人人對由於他所創作的任何科學、文學或美術作品而產生的精神和物質的利益,有享受保護的權利;聯合國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5條第一項規定,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B)享受科學進步及其應用所產生的利益。(C)對其本人的任何科學、文學或藝術作品所產生的精神上和物質上的利益,享受被保護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