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7)

DEEP & FAR

 

 

美國商標法
(Lanham Trademark Act of 1946)
實施後第五十六年
作者:David J. Kera、Theodore H. Davis, Jr.

 

柯維佳 程序一組副主任

.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

 

 

 

 

第二部分  多方當事人的案件

B. 商標訴願暨上訴委員會

7. 程序事項

c. 簡易判決和拒絕准予修正異議的聲請

此外,在法律上,淡化主張是不足的。當一個新的請求或抗辯在法律上是不足時,商標訴願暨上訴委員會通常會拒絕一項修改的聲請。法律上的不足是異議人未曾聲稱TERK商標在意欲使用申請案的申請日期前已成為著名。如果指控的法律不足,是拒絕修改聲請的唯一原因,商標訴願暨上訴委員會會允許異議人提交一份新的修訂聲請。

 

d.抗辯中聲請判決和允許修正申請之基礎

幾個有趣的裁決在根據上罕見的理由的異議中被公布,即申請人沒有為美國的申請案基礎的自己本國註冊。該申請案根據第44(d)條申請而主張基於英國申請案的優先權,並隨後在被授予本國之註冊後,適用第44(E)條為基礎。異議案聲稱,在美國的商標註冊申請人並未擁有自己的英國申請案,且申請人錯誤地聲稱:它有一個在美國使用該商標的真正意圖。異議人抗辯中基於申請人對異議通知的承認而解決該程序之答辯來聲請判決。

抗辯中聲請判決設計用來未清除案件提供的一種手段,而於當重要事實是沒有爭議和對案情的判斷可以透過著重在抗辯程序的情況下,來處理案件。為此聲請的目的,非動議方良好答辯的事實指稱被假定成真,且固此抽出之推論將最有利於飛聲請方之方是被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