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7) |
DEEP & FAR |
專利之再審查做為訴訟之替代方案(一) |
蔡豐德
資深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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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再審查程序係一種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的過程,而就一件發證的專利之一
個或多個請求項的可專利性所採取之一種二度檢視。再審查係可由專利所有權人或由一
個第三者所請求。在訴訟中,再審查對一位被告的侵權者可提供較少成本的替代方案,
並且許多法院於再審查程序之未決定期間,將暫停一件訴訟事件。有二種再審查程序—
單方面之再審查以及兩造間之再審查。各有應該被小心地衡量的優點。
一件單方面之再審查可由專利所有者或由一個第三者所請求,並且在處理該習知技
藝時,通常給專利所有權人一種利益。對一件單方面之再審查,平均的未決定期係約二
十五個月。一旦USPTO做出一個決定而進行一件單方面之再審查,一個第三方請求者
於該再審查程序中係被排除參與任何更進一步的論述。因此,交換意見被侷限於在該專
利所有者及該USPTO間。倘若該專利於再審查之後倖存,且該程序被做成決定,法院
仍能判決該專利無效。然而,許多法院偏向尊重USPTO之行政的專家意見,並遵守該
USPTO的決定。
一件兩造間之再審查可以僅由一個第三者所發動,並且該專利所有者及第三方請求 者可以參與。在USPTO,兩造間之再審查程序比單方面之再審查程序具有典型地一段 較長的未決定期,有約三十六(36)個月之一個平均的未決定期。(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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