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7)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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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專利審查(二) by Shiga
International Patent Office Japan |
潘養源 專利二組副主任 ‧中正理工學院電機系 ‧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美國密西根大學工業及作業工程碩士/博士候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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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請求實審 請求實審的期間:從該申請的申請日起三年內。 3未審查專利申請的公開 至於一個主張優先權的直接申請案,該未審查的日本專利申請案,將會在從優先權日起算的一年半時被公開。至於一個基於PCT申請的申請案,日文翻譯將會被日本專利局在超過優先權日一年半後的某日公開。 4主動修訂 主動修訂可在第一次官方審定書(核駁理由通知)發出之前的任何時間被提出。由主動修訂而加入實質內容是不允許的。 5官方審定書(核駁理由通知)與答覆官方審定書 如果所主張的發明未滿足可專利性要件,審查員將發出一官方審定書(OA)。JPO不發任何檢索報告,該檢索結果顯示於OA中。 即使申請人提出官方審定書的答覆,克服了核駁的理由,如果另一個新近被發現的核駁理由,僅只是答覆官方審定書的結果,JPO將發出被稱為最終審定書者,以防止一個不會終止的官方審定書與答覆的循環。在日本,關於最終審定書之修訂的可准範圍被進一步的限制,以避免一額外的習知技藝的檢索的必要性。在日本,一最終審定書與例如是美國的最終審定書是不一樣的。如果對審定書的答覆未克服該等核駁理由,JPO將發出一核駁決定,如果申請人希望繼續尋求一專利,其將需要提出一訴願。 5-1答覆期限 對於外國申請人,答覆一個審定書的期限是三個月。多至三次,各一個月的答覆到期日的展期(最多展期三個月),在答覆到期日前,經請求及付費(2,100圓/每月)是可得到的。 5-2修訂的可准範圍 [非最終審定書的審定書] 當答覆一非最終審定書的審定書,修訂可准範圍是受限於下列要件: (申請日:早於 -該修訂必須在原說明書之揭露範圍內。 -加入實質內容是不允許的。 (申請日:在或晚於 除上述外,修訂前和修訂後的申請專利範圍必須滿足發明單一性的需求。 (如果修訂不滿足上述要件,此一修訂將構成核駁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