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7)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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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人的誓言或宣示書 以受讓人、其他非發明人或少於所有發明人作為申請人之申請 |
黃郁靜
專利二組副主任 •陽明大學物理治療系 •陽明大學生物藥學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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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對於 及程序。 1. 美國專利申請可由(多個)申請人、或其他 “申請人”在施行日期或之後提出申請, 其他申請人為: (a)受讓人或發明人有義務之受讓人(obligated assignee); (b)就該實質內容具有足夠財產權權益(SPI)的一方,作為該發明人的代理人及代表, 須出具證明有保留當事人權利的需要及為處理費用的支付; (c)沒有缺少的發明人而少於所有發明人;或 (d)已故發明人之法定代表人。[修訂35
U.S.C. 118;法規1.42;1.43;1.45;1.46] 2. 對於任何在施行日期當天或之後申請的申請案(包括接續申請及分割申請),發明 人必須(i)在由申請人或律師或專利代理人簽名且在具有發明人誓言或宣示書的新簡短格 式(此後簡稱 “宣誓書”)的申請案中提交的申請人資料書(Applicant Data Sheet, ADS)中; 或(ii)在由發明人簽名且在申請案中提交的宣誓書的新長格式中具名。ADS或不具有ADS 的長格式宣誓書可與原始申請文件一起、或稍後在針對提出補正部份設定的期限內與額 外費用一起提交。[1.63;1.64;1.162;1.175]如果ADS是用於在申請時,或在補正通知 中設定的期限內指名申請人,而未提交簽名的宣誓書,短格式宣誓書可在不超過不可延 展期限(目前為三個月)連同額外費用提呈,該不可延展期限在審查順利做出結論時,將 於申請案中郵寄的核准通知中設定。[1.53(f)(3)(ii)]若不能獲得或提供每位發明人簽名的 宣誓書,參見以下非發明人申請人之替代陳明 (re Substitute Statements)。若申請人非發 明人,提供申請人詳細資料的ADS必須在申請案中提交[1.46(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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