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7)

DEEP & FAR

 

 

美國最高法院裁決
Microsoft Corp. v. i4i Limited Partnership:
用於證明專利無效立場的明確
且令人信服的標準

 

吳怡珊 專利一組副主任

· 台灣大學園藝學系

· 台灣大學植物科學研究所

 

 

法院解釋“支持無效辯護的新證據可能有更重的分量”以及“如果USPTO未獲所有重要事實,其所考慮過的審定可能會失去影響力”(參考KSR案)。然而,這些問題導致要被陪審團考慮的證據的權重(該陪審團可能因此被告知該證據),而不是建立專利無效的證明責任和標準,該標準仍然是明確和令人信服的。

最高法院難得同意聯邦巡迴法院的意見而總結如下:“近30年來,聯邦巡迴法院如我們今天所做的一樣解釋美國專利法第282條。在此期間,國會經常修改第282條(不只一次),到目前為止,如我們(以及微軟)所知,它甚至考慮降低證明標準的提案。…事實上,儘管不間斷的批評,無論是從聯邦政府內或聯邦政府外,美國國會已經留下了聯邦巡迴法院對美國專利法第282條的解釋。”

最高法院對Microsoft v. i4i案件的意見並沒有改變明確且令人信服的證據標準,且相比其他最近的最高法院意見,該意見是一反常態的親專利(pro-patent)。基於該意見中的某些語言文字,攻擊一專利之有效性的訴訟當事人在牽涉未被USPTO考慮的“新證據”的案件中更有可能獲得特別的陪審團指示。其中,此“新證據”或可認為是僅累積至USPTO考慮過的證據,可作出關於該證據是否真的是新的及特別陪審團指示是否適當的答辯。在專利申請或再審階段,專利權所有人可以從提交所有潛在先前技術而獲益,即使其可能是漸增的,以避免間接的問題和爭辯,而可能趨於減弱所有的美國專利所享受目前肯定的清楚和令人信服的證據標準。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