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7)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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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軟與i4i之爭訟 |
高志維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電機工程學士 .美國雪城大學電機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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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獲知此宣告的基礎事實時,法院堅持包含KSR在內的任何前案並未曾指出“任何少於一項明顯且令人信服的標準曾被適用在所提起一侵害訴訟中一無效性抗辯”。 最後該法院僅僅不顧擁護及反對一加高證據的標準兩方面之一系列政策爭論點的主導者,而僅承認其”無立場去評斷該等政策爭論點的角力。三十年來聯邦巡迴法院的先例已建立起證據之假設與伴隨而來的準則。自從國會於American Hoist中的眾多專利法之修正並未觸及此議題,法院尊重國會對於編撰有效性推斷之判斷,並宣稱”有關證據準則的調校修正依然為國會的權限"。 該i4i的訴訟判決並不會實質上改變有關第282條假定之法律。然而,法官Rich之American Hoist的意見所含之確切允諾顯示:任何植基於顯然且令人信服標準之習知證據,其相當於所呈給美國專利商標局而實質上為前所未聞之內容,應由陪審團在進行決定專利的無效性時,給予更多關注。陪審團就此之指示,亦為微軟所未請求,將無疑地伴隨i4i而成為老生常談。專利申請權人與執業專家實有必要對潛在未來的訴訟進行任何先前技術的仔細解析。且當申請權人與執業專家對有關揭露先前技術的權責對於防免由於不公平的行為之指控所導致的未來無可強制性,已成為重要,i4i僅能強化揭露的重要性以同時對抗潛在無效性的挑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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