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7)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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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修訂聲明(宣誓)書及委任書的宣佈 |
謝韻聲
專利工程師 · 輔仁大學食品科學系 · 海洋大學生物技術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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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立即知道的最關鍵改變是: 1.
現在申請案可以發明的受讓人名義申請;以及 2.
發明人所簽署的聲明書表格已改變。 符合下列任一標準的實體(以公司為代表)可被名為一個申請案的申請人: 1.
發明已讓與給該實體; 2.
一個或多個發明人有義務將發明讓渡給該實體;或 3.
該實體因故在發明有「足夠的財產權益」。 下文中,符合任一標準之實體會被稱為「受讓人」。 發明人聲明書 雖申請案可以受讓人的名義申請,申請案仍必須寫出實際的發明人的名字,且每位發明人必須簽署新表格的聲明書。現在使用的舊版本聲明書將不再被接受。若使用舊版本的聲明書,則須要提出遵守新法規的一個替代的聲明書。 美國專利商標局的表格不再允許多個發明人簽署在單一的聲明書中,每位發明人必須提出分開的聲明書。若一位發明人拒絕簽署聲明書或找不到人,則有程序讓受讓人(一位發明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共同發明人)代表他或她簽署。 委任書 在新的法規下,一個單一的、總的委任書可讓所有寄送給事務所的申請案被受讓人簽署。藉由使用這總委任書,受讓人將不須對每一個申請案分開簽署委任書。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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