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7)

DEEP & FAR

 

 

專利訴訟的跨界禁令
(cross-border injunction)
再次發生?(之一)

 

賴以斌 專利二組副主任

· 東吳大學微生物學系

· 中興大學分子生物研究所

 

 

近來,新的話題被補充至荷蘭法院的嘗試,以規範智慧財產案件中的跨界禁令。

 

當一歐洲專利被核准時,該專利可在歐洲專利條約的每一合約國生效,且之後成為稱之為「一捆內國專利(bundle of national patents)」,而在這些國家提供相同的權利,有如一般的內國專利。隨著泛歐洲專利持有人及競爭者的增加,侵權爭執往往延伸超過一個歐洲國家是合理的。然而,並沒有規範可要求及發佈泛歐洲禁令之單一法院的協調制度。

從90年代初期起,許多討論聚焦於一位內國法官對另一國家的侵權發佈禁令的可能性,稱之為跨界禁令(cross-border injunction)。此實務源自荷蘭且基於以下假設:根據布魯塞爾和盧加諾公約(現在多多少少被議會條例EC 44/2001取代),其規定了在歐洲民事事件的裁判管轄權及執行,若有不能諧調的判決的危險時,則相似的案件可被合併。然而,這裡的缺點是相同的譯會條例EC 44/2001規定了關於智慧財產權的有效性僅可在適格的內國法院面前處理。此在具有較慢判決制度的國家引起許多在專利有效性上的訴訟,稱之為魚雷(torpedo),以阻撓可能的侵權訴訟。

此跨界禁令的整個制度(以及固有的挑選法院行為(forum shopping activity))及提交魚雷訴訟被歐洲法院(ECJ)的GAT v. LUK (C-4/03)及Primus v. Roche (C-539/03)判決有效地終止。然而,在專利有效性並非爭論的案例中,ECJ承認跨界禁令仍是可能的(Duijnstee v. Goderbauer(C-288/82))。再者,荷蘭法院在初步程序中持續作成跨界禁令,說明GAT v. LUK的裁定並未適用於這些程序(即,海牙地方法院2006年9月21日;H3 v. Bettacare)。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