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7)

DEEP & FAR

 

 

 
智慧財產訴訟改變的面貌(十八)
 

 

鍾國誠 專利一組副主任

•台北工專工業工程學科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碩士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博士

 

 

由紐約南區的Shira Scheindlin法官(有重大影響的Zubulake判決的作者)的最新判決則說明了這點。在Pension Comm. of the Univ. of Montreal Pension Plan v. Banc of Am. Sec. LLC, No. 05 Civ. 9016, 2010 WL 184312 (S.D.N.Y. Jan. 11, 2010) (“Pension Montreal”)中,Scheindlin法官抱持:不能遵守關於保留和收集的當代標準的當事人們是有重大過失的,且使他們暴露到嚴重的懲罰。法庭抱持:下列行為可以證實重大的過失:不能及時著手書面的訴訟要點、不能收集或保留電子文件直到訴訟已經開始很久之後、文件的有缺陷檢索、在要保留的義務被觸發之後,繼續刪除電子文件、不能從關鍵參與人請求文件、沒有管理監督而委托檢索工作。

沒有進行保留,因此無法從兩年的時段(2001到2002年)中製作文件。在他的辯護中,被告答辯:因為直到2005年,原告才傳送侵權信件並且直到2007年才提出它的起訴,因此被告保留這些材料的義務還沒有產生。法庭認為「所主張的請求項(一產品缺陷)在工業中是廣為人知的,且在貿易和工業印刷物中廣受討論」而駁回這些答辯。而且在1999年裡,Toshiba公司用21億美元和解了由所述缺陷所引起的集體訴訟案件。

於是,所述法庭推斷:在相關的時段期間,公司(比如所述被告)“是敏感於所述【缺陷】議題”。參考Phillips M. Adams & Associates L.L.C, 621 F. Supp. 2d at 1191。因此,所述法庭認為:所述被告“應該已經知道”訴訟很可能回到遠及1999年,且因未能從那時段中保留所述文件而懲罰他。同上在1191-93。也請看Mictron, 255 F.R.D. at 150(認為:當Rambus公司發展出對抗潛在侵權者的訴訟戰略時—遠在它提出起訴之前,它保留的義務即已被觸發)。這些判決的衝擊不能被輕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