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7)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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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製程請求項之解讀方式 -(Fed. Cir.2007-1400) (十三) |
陳榮福 專利代理人 •中國醫藥學院藥學系學士 •日本福岡大學生藥學所碩士 •陽明大學醫學藥理所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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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描述製程之產品專利請求項之授予,並無壟斷由不同製程製造之雷同產品。事實上,本法庭本身已經明確表達此規則:因此,即使產品製程之請求項受到製程所限縮或製程所定義,其是否可專利性仍隨產品本身而定([1])。 最高法院已長期間強調,產品製程請求項應受限於產品之製程。於BASF集團一案,法庭考量相關於人工茜素 (artificial
alizarine) 之專利,具體言之,該專利請求之人工茜素,其係依照說明書所載述之方法從 anthracine
或其衍生物製備,或係經由其它任何可產生相似結果之製備方法。([2])說明書依序一般描述涉及anthracine 或其衍生物製備人工茜素之一種方法。數千年來係從茜草根萃取茜素,以作為一種紡織品之紅色染料。純品之茜素化學式為C14H8O4,但訴訟當時市場之人工茜素存在著許多種類,從幾乎完全之純品、混合著茜素與 anthrapurpurine,或無茜素之純品羟基茜草素 (purpurine) 等等。([3])被告之產品包含著接近60%之 anthrapurpurine。因此人工茜素和茜素屬於已知之技術。最高法院明確地說明:當忽略產品製程請求項之限制時,所呈現之一些忽略範圍以及有效性之問題: 原告主張[被告請求項之產品] 係揭示於4,321號之人工茜素,其物理、化學和色澤之性質彼此類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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