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11月號道法法訊(247)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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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廣播台的著作權 是否受到點對點轉發的侵害? |
白大尹 專利師 •逢甲大學土木工程系 •台灣大學農工碩士 •水利技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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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8,最高法院決定,H21-653~ 1.背景 根據日本著作權法,著作權所有人有對他的作品做公開傳送的專屬權利,包括使該作品為可傳送(第23條),因此,如果一未經授權方上傳著作權內容,例如錄製的電視節目,到連接到網際網路的電腦伺服器,這種行為侵害到著作權,因為該內容能被傳送給想要下載該內容的任何人。 2.事實 被告Nagano-Shoten使得居住在廣播區域之外的人能夠經由同時在網際網路上再傳送正在經由廣播公司廣播的電視節目而享受由電視廣播公司廣播的該電視節目,如圖1所示。為了享受這個服務,使用者必須購買資料傳送器並將其連接到由被告所管理的系統上,在實際廣播之前,使用者指示系統下載特定電視節目,當其經由電視廣播公司廣播時,系統接收電視節目,轉發該電視節目到資料傳送器且傳送器將其經由網際網路發送給使用者。 智慧財產權高等法院駁回原告的訴之聲明,因為在被告系統中的每一個資料傳送器都是在點對點(peer-to-peer)的基礎上連接到每一個使用者,且被告不轉發電視節目給任何人,而只有給預先確定的使用者,因此,法院認定被告不傳送電視節目給“公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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