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6)

DEEP & FAR

 

 

商標條文釋意

 

楊怡玲 法務專員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Ⅶ、條款7:未註冊商標的授權權利

概念上,此授權的問題是俄羅斯法律並不普遍承認未註冊商標的商標權。因此,理論上來說,在未有之前,授權人不可以授權商標權。如上所述,依據俄羅斯法律,只有註冊才賦予商標使用人專有權。儘管這個概念問題,法院顯然認為這將是嚴重的不公正,如果憑藉授予授權人之註冊而使被授權人喪失了商標中權利。注意,法院並沒有適用衡平禁止翻供的學說,因為這一學說非俄羅斯法律的依據。這是一個漸進的見解,因為它使俄羅斯商標法更靠近一步承認“普通法”商標專用權。

 

VIII. 條款8:商標讓與:商品品質的不連續性

Survey包含商標讓與的條款,亦即所使用讓與商標商品品質的議題(條款8)。 根據條款8,因受讓人造成的商品品質的改變(相當於質量低劣)將使得讓與無效。這是法院如何解釋商標法第25條的規定。[1]

根據法院,讓與不得施加給受讓人有義務去維持所使用讓與商標的相同商品品質,而與授權相反。[2]  這種狹隘的解釋似乎不符合第25條 第2款的含意。也不符合其他國家的商標實務。例如,根據美國規則,商品品質和類型的連續性是必要的,如果讓與的商標要保留其來源和品質的象徵意義。雖然在產品上輕微或微不足道的變化將不會構成商標的濫用或放棄,但會導致極低劣或完全不同產品的實質性的變化無法正當化商標繼續受到保護。因為美國規則的目的和俄羅斯商標法第25條的目標幾乎是相同的--避免對購買的公眾造成任何詐欺或欺騙--法院對第25條的解釋並沒有顯現進一步對消費者保護的商標法固有目標。

 

 



[1] 商標法 ,第25條第2款規定如下: “如果這個商標的讓與將有可能誤導消費者有關商品和其製造商,則該商標不得讓與。”

[2] 商標法 ,第26條第2款規定如下: “授權應包含,被授權人商品的品質必須不遜於授權人商品的品質,而且授權人應履行承諾控制此要求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