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6)

DEEP & FAR

 

持續之良好商譽:

如何確保商標優先權不會因商業買賣

受到破壞

BY Neal R. Platt.

 

藍含青 法務專員

•    台北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很少有法律得以救濟此問題,除非採用完全不符合經濟原則的政策去禁止商標讓與。另外,法律可能要求買方去提高公眾對於此讓與的聞知,如透過廣告。[1] 此要求或許可以滿足雙方商標讓與之主要商業訴求的交互目的,亦即在引導公眾未發生任何變動錯覺的同時變更所有權。[2]

 

 

 

 



然而,為了使策略具有效率,不但要使檢索正確商標所需花費之成本低於直接調查商品品質,過去的經驗亦應為目前的購買選擇可能產生的結果確立一個有效預測-亦即,該品牌必須具有持續性的品質。

Id. (追加強調)。品管的持續穩定性,而非單純的來源穩定性即是達成消費者目的之關鍵。的確,商標呈現的價值並不會因為消費者對商品來源沒概念而有所降低,反在重視品管的隱含保證之正確性(不論今日昨日皆一致性實現)。Id. (引述意見,商標及通用文字:競爭效果測試,51U. Chi. L. Rev. 868 (1984))

 

[1]此為Calboli教授提出之建議。請參照Irene Calboli著,<< “附帶商譽”之商標讓渡:一種已落伍的概念>>,57 Fla. L .Rev. 771, 836-37 (2005)。

[2] William M. Landes & Richard A. Posner著,商標法:經濟觀點,30 J.L. & Econ. 265,285 (1987)(“若A將他的商標賣予B,而消費者亦知道這個買賣,將A的商標加進B的商品中並不會,至少作為第一個近似值,使得B就他的商品取得更高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