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6)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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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關於在網路空間無形使用他人商標之發展 |
李可榕 法務專員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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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續) 四年後,在Horphag Research Ltd. v. Pellegrini一案中,第九巡迴法院再次考慮到在metatag中使用競爭對手的商標是否構成侵害。 沒有太多針對這個混淆僅是初始的混淆,或消費者是否可能實際上購買了被告的產品卻相信該產品屬於原告的分析;也沒有依Lanham法案,考慮無形使用是否為可認知「使用」的情形。法院沿襲Brookfield一案的見解,認為該爭議構成商標侵權。 2006年,上訴第十巡迴法院在有些微不同之脈絡下,考量在Australian Gold, Inc. v. Hatfield一案中,對他人商標的metatag使用。該案中,被告係一未經授權販賣原告之室內助曬劑的零售商。原告欲限定其產品的販賣者給經授權的零售商,但被告設法從未經授權的管道獲得真正的Australian Gold產品,並在網站上提供。被告並特別在其網站的metatag中使用原告的商標。被告不僅在網站上提供原告產品時這麼做,未在其網站提供販售原告產品的某些時期,亦將該商標留在其metatag裡。法院維持下級審法院的判決,認為該metatag使用構成侵權。然不巧地,法院 並未區分被告販售原告產品時metatag使用的情形以及被告未販售原告產品時metatag使用的情形。法院認為這兩種情形都構成侵權。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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