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6)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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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商標法 (Lanham Trademark Act of 1946) 實施後第五十六年 作者:David J. Kera、Theodore H. Davis, Jr. |
柯維佳 程序一組副主任 .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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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多方當事人的案件 B. 商標訴願暨上訴委員會 7. 程序事項 c. 簡易判決和拒絕准予修正異議的聲請 修正增加淡化主張異議通知的聲請被駁回,因為異議人延遲提出聲請。在一般情況下,當正義如此要求時商標訴願暨上訴委員會,在任何階段寬鬆的許可修正請求,除非載入擬議之修正會侵害對造權利或違反既定法律。許可修正請求為委員會的裁量。修正請求的聲請,隨著任何修正理由變得明顯,應盡快提交。延遲提出許可修正請求聲請的一方,因該延遲,造成對造損害,會違反細則第15(a)條的精神,並冒聲請被駁的風險。 沒有記錄表明,申請人抵禦異議人主張的能力將會被額外的淡化主張所損害。沒有顯示任何申請人的證人和證據已因為延遲增加淡化主張不再可用。然而,商標訴願暨上訴委員會因異議人的延遲造成困擾。自1999年商標法修正案生效之日起,淡化成為異議的理由,1999年商標法修正案在異議人提出異議通知前九個月通過,而異議人在異議通知提出後、提出修正聲請之前,等待了八個月。擬議的修正似乎是基於異議人在他提出異議時,所知的事實。為什麼淡化主張沒有早點提出未被言明於修正聲請。申請人對該聲請之異議提出延遲問題,但相對人未能在其答覆中未就此重點提出理由。異議人的訴狀應該已經提供了一個為什麼沒有較早提出淡化主張的解釋。因此,異議人並未釋明沒有過度延遲地尋求增加其淡化主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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