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6)

DEEP & FAR

 

 

在數位千禧年版權法(“DMCA”)
新的免責中iPhone之“越獄”(六)

 

蔡豐德 資深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

 

最後免責是在電子書型式的文學作品方面,其中該作品之所有的電子書版本包含防

止該書本的大聲讀(read-aloud)功能或是使得本文成為一種特殊化型式之螢幕讀者的允

許之使用權控制。此免責提供給盲人及視力受損的人,使他們能在該電子書中取得該文

學內容的途徑以規避此文學作品之電子書版本的技術方法。再者,該強調係在此個人並

允許此個人得以一種合法的、無侵權的方式而使用現在的技術。

在對此DMCA之所有的此些六種新的免責中,國會的圖書館及該著作權局為以無
侵權的方式之合法目的用特定、嚴密的實例對可著作權事件有此持續提供有限的個人使
用權的話題。該免責之嚴密剪裁因如次而特別被證明:為教育目的,在DVD上動畫之
複製被限制在特定的學院學生及學院教授。此些新的免責證明該著作權局及國會的圖書
館有如藉由越獄之該合法化而被證明(看清關於讓軟硬體在多種品牌機器上)能有意義
的溝通(可互相操作性, interoperability)之價值。然而,正因為依據該DMCA,該越獄
一支iPhone及解除某人舊的手機鎖定之實務是免責的且被視為是合法的,其並非意味著
該iPhone使用者及手機擁有者一定不會違反他們跟蘋果及/或他們的無線網路供應者之
契約。儘管對該DMCA之新的免責提供個人對特定可著作權事件有更自由的使用,此
些免責也被如此起草,使得他們對該著作權擁有者提供一種保護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