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6)

DEEP & FAR

 

 

歐洲專利法(之二)

 

施威志 專利工程師

· 義守大學電子工程系

· 義守大學電子工程所

 

 

根據新程序,申請者也可以請求透過電話作諮詢。不過,原則上,歐洲專利局(EPO)僅只接受一次請求。

 

若申請者在第二書面意見已發佈之前,再提出電話諮詢請求,則經過諮詢過後,申請者在一定的期限內,將會被寄送諮詢的會議記錄連同要遞交進一步的修訂和/或答辯的邀請函。在這種狀況下,因電話諮詢被視為第二書面意見,就不會再發出第二書面意見了。

 

若申請者在第二書面意見發出前,提出電話諮詢及/或第二書面意見請求,則歐洲專利局(EPO)將決定最合適的程序,且將與申請人電話諮詢或者作成第二書面意見。

 

不過,倘若申請者在第二書面意見已發出之後,才提出電話諮詢請求,則將會寄送諮詢的會議記錄給申請者,但僅若申請者和審查當局在電話諮詢時已達成協議,始伴隨再提交修訂和/或答辯書之邀請函。

 

正常來說,第二書面意見或電話諮詢的會議記錄之回覆時間為1~2個月之間。新實務規定所適用之國際申請案,係2011121起及之後應作成國際初步審查報告(IPER)者,除非IPER2011101(Rule 69.2 PCT)之前作成。

 

【我們的評論】

我們對歐洲專利局(EPO)作為國際初步審查機構(IPEA)這個新實務規定樂觀其成。希望有助於建立國際初步審查程序,此舉用來克服審查員在第一意見中所提出核駁之真實可行性,俾資歐洲專利局(EPO)(Chapter II PCT)審查員和申請者之間的真正對話。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