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6)

DEEP & FAR

 

 

  著作權之終止權  併購考量(一)
 (Copyright Termination)
by Carrie Casselman

 

龐立仁 專利工程師

 

· 康乃爾大學化工所碩士

· 中原大學化工系學士

 
I. 引言
媒體業及娛樂業者,以舊有的著作權作品中為基礎,藉由使特權持續不斷的翻新及
賦與生命,發掘其價值。無論是攻佔消費者一窩蜂的念舊情懷,或是介紹給年輕世代一
些經典名著改編,使以往存在的人物或史事鮮活重現,可能是有利可圖的。如Classic 
Media之類的公司,藉由收購,並隨後重振知名娛樂品牌:例如鬼馬小精靈(卡士伯)、靈
犬萊西、獨行俠等等Classic資產組合中之知名財產,而發展出成功的商業模式。近來受
矚目的併購大事,如2010年時尚品牌集團Iconix Brand Group Inc.及史奴比作者Charles 
Schulz的後人,共同以約一億七千五百萬美元,將United Features Syndicate 部份擁有的
花生家族(史奴比)角色版權,全數買下;以及2009Walt Disney以四十億美金,買下
Marvel Entertainment漫畫公司,為高價值版權資產組合之引人二例。
不過,在著作權作品相關的資產、商業,或是收益金流之購買,須審慎考量因1976
年著作權法及其後條文修正(簡稱1976法案)而生終止權議題。終止權允許作者及一些法
定繼承或繼受人(合稱法定繼受人),終止一著作權作品之移轉或授權。終止權的行使,
會潛在切斷受讓者對主體作品之繼續運用能力、或可能再提高其再運用之成本,這同樣
對於購併人及收購情境下、受讓者之利益繼受人亦顯得重要。因此,終止權的存在,將
是任何著作權資產組合之潛在買家進行評估及風險分析的關鍵要素。已可見到日益增多
的報導,包括唱片藝術家尋求終止特定原聲帶之唱片標籤權、與音樂產業進行交易時,
將終止的問題端上談判桌之前或中心、以及在報紙頭條及求助立法兩端煽弄。尤有甚
者,除了著作權資產組合實務價值可能低於期望之外,買方也可能發現被捲入繁雜且燒
錢的法律訴訟。Disney在買下Marvel之後,無法從蜘蛛人版權訴訟案中脫身,可茲見證。
由於建立在著作權作品特權上的高財務價值,終止權的行使已產生強烈的爭議。超人及
蜘蛛人角色之官司纏身,足以證實:華麗之財產乃苦澀訴訟之糧秣。在超人版權的訴訟
中,DC Comics公司集其法律火力,不僅對準繼承人,且對準其對造律師,另提起一分
割案,指控繼承人代理律師從事涉入販賣聯邦著作權利益,且侵犯其合約權利
計謀。另一辛辣的訴訟涉及小說靈犬萊西的版權之許可,美國第九巡迴上訴法院
評述 Classic Media 律師的苛刻通信為漫罵誇大不實,並某程度不以為然地
只出Classic律師之指控:作者女兒藉尋求行使法定終止權,而正從事勒索,且必須負責
巨大而無法彌補的損失。
除了要避免訴訟帶來的經濟耗費及痛苦,著作權資產組合潛在買方也需透徹詳盡地
了解終止權,以評估資產價值、通告交易文件協商、並於購買後就著作權的使用最大化
其結果之確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