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6)

DEEP & FAR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朱珮柔 專利一組副主任

•      台灣大學農化系

•      台灣大學微生物與生化學研究所

 

 

該法院僅陳述上訴法院錯誤地得出結論:「該法院已背書機械或轉換測試為獨佔試驗。」該法院陳述在Benson, 409 U.S at 70中,“轉變與轉換一物為一不同的狀態或東西為一方法請求項可專利性的線索,而無須包含特定的機器”。Id. at 3227. 因此,該法院並未推否認械或轉換試驗。而且,有如適用於本申請專利範圍,有用與重要的線索,乃一種調查工具而得出明確和令人信服的結論,即本申請專利範圍在101法規下過關。其未包括自然法則,或搶占自然的相互關係。

III

像以前一樣,我們再次認為,Prometheus聲稱的方法申請專利範圍引述在代謝物濃度與療效或毒性之間自然產生關聯性的一專利適格的申請案,因此並未完全搶占所列舉的關聯性的所有用途。正如下面所討論的,該申請專利範圍引述特定的處理步驟,並非僅有其自身的關聯性。且該步驟涉及自然關聯性的特定應用:通過投予特定的藥物和測量特定的代謝物的一個特定疾病的治療。因此,與Mayo的主張相反,該申請專利範圍未搶占該自然關聯性的所有用途,他們利用其在一系列的特定步驟中。見Diehr,450 U.S. at 187(“他們的過程固然採用了著名的數學公式,但他們並未試圖搶占利用該公式。相反地,他們僅試圖排除他人使用該公式結合他們要求保護的方法中所有其他步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