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6)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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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契約造成在另一國家的先前發明不足以對抗專利侵權 |
黃郁靜
專利二組副主任 •陽明大學物理治療系 •陽明大學生物藥學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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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4年早期,Honeywell (當時的AlliedSignal, Inc.)開始與蘇聯應用化學科學中心 (“RSCAC”)簽訂一份研究契約。在該契約下,RSCAC發展一項用於製造用在冷藏及熱儲 存系統的製造中的化學物的新流程。RSCAC在蘇聯發展該流程,並傳送一份詳細描述 該發明的報告給美國的Honeywell。Honeywell使用該報告而利用相似的條件與設備複製 了RSCAC的實驗。後來在1995年,Solvay申請一項相同流程的專利申請案。 Solvay的申請案獲准專利,且Solvay控告Honeywell侵犯專利權。Honeywell對訴訟 提出辯護,主張以在此國家的先前發明為基礎的防禦,該發明是由未使該申請放棄、壓 抑或隱藏的另一人所申請。Honeywell辯稱(且地區法院同意) Honeywell收到RSCAC的報 告時,已在美國得出該發明。因此,地區法院認為專利無效。上訴時,聯邦巡迴法院推 翻該判決並認為專利有效。聯邦巡迴法院認為Honeywell無法作為針對§102(g)防禦目的 的發明人,因為Honeywell從未想到該發明。(發明需要想法的構想並將該想法付諸實施。) 雖RSCAC不在此國家,但RSCAC是發明人。 該裁決對Honeywell來說是棘手的。他們已早於Solvay擁有該發明,但Honeywell 不能使用這項事實作為專利侵權的防禦。除了從RSCAC接收時公開揭露該發明外,似 乎Honeywell所能做來保護自己的是代表RSCAC提出專利申請案,並將該申請案轉讓回 Honeywell。從這個案例學到的教訓是占有和所有權是不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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