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6)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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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最高法院裁決 Microsoft Corp. v. i4i Limited Partnership: 用於證明專利無效立場的 明確且令人信服的標準 |
吳怡珊
專利一組副主任 · 台灣大學園藝學系 · 台灣大學植物科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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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軟以其關於證明無效之責任的論點上訴至聯邦巡迴法院。聯邦巡迴法院維持地方法院的判決,並解釋要求微軟以明確且令人信服的證據去證明無效並沒有錯。微軟上訴至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所判定的爭點是立法機關是否規定關於使美國專利無效的證據的規範標準。法院細查美國專利法第282條,並認定其中明確確立一專利被假設為有效,且證明此種無效的責任正當地落在攻擊該專利的一方,但是其中並未明確討論證明的特定標準。然而,最高法院重申有效性的假設不僅包括舉證責任的分配,也透過明確且令人信服的證據規定了提高的證明標準。法院依據普通法對於何謂法律假設手段的理解,並重度依賴於最高法院使用提高的標準在專利無效議題的慣例。 在作出判決時,最高法院考慮其對KSR Int’l Co. v. Teleflex Inc., 550 U.S. 398 (2007) (關於專利法第103(a)條的非顯而易見性)較早前提出的意見,該意見為微軟對於其立場所依賴的意見,其立場即在訴訟中所聲稱的“新證據” 並未出現於美國專利商標局時,有效性的假設被削弱。有趣的是,最高法院表示此主張是“千真萬確”。然而,法院認為即使似乎有這樣削弱的有效性假設,亦不能有波動的標準,法院解釋明確和令人信服的標準適用於每一個專利無效的案例,然而當在審訊中的證據和美國專利商標局所考慮的證據相同的情況下,甚至是更加明確的。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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