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6)

DEEP & FAR

 

 

微軟與i4i之爭訟

 

高志維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電機工程學士

.美國雪城大學電機碩士

 

 

該陪審團認定微軟有刻意對i4i之專利進行侵權,並核判損害賠賞最終總數2億9仟萬美元。微軟針對確認地方法院對RCA案的裁決與其本身之美國Hoist案訴訟判決的聯邦巡迴法院提起上訴。該最高法院並同意一項調卷令。

該最高法院認為此議題為RCA所控制。藉由在RCA案中所呈現先前的案例法之審視,該法院體察到”普通法推定…反應了對一項優勢標準處作為認為專利有效的基礎仍相當可疑的普遍性認知。國會當它制定該第282條時,對此已有所知悉。經由使用一長期大砲式的法制解釋,即一個普通法律術語的編纂來自其普通法之意義,該法院駁回微軟的論點,即國會意圖不經由明確地編纂一經凸顯的慣例而降低該普通法的標準。”不論在摘要中該推定之意義云何,法制解釋的基本原則要求我們去假設國會意欲整合所附”該串意見”於其所採用的普通法語詞。

該法院同時也反對微軟以產生具波動之一證明標準的意圖,因其會導致降低欲釋明對該習知證據並不為審查員於審查中所參考的無效性所需之證明標準。微軟引用法院有關2007年KSR案之意見與其現在有名格言,即”合法性推定的基本原理-亦即,美國專利商標局基於其專長已核准該申請專利範圍-似乎大打折扣”,(當該無效性的證據之為先前技術,並未提供給美國專利商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