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6)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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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智財高等法院的判決 |
周大鈞
專利工程師 •元智大學電機學系 •台灣科技大學電子所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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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相關的提示中,當所主張發明的優點記載於說明書的情況下,在申請提出後,倘若後來提交的實驗數據有助於說明所主張發明優於先前技術之進步性,智財高等法院會接受後來提交的實驗數據。 案例三:防曬油中的遮光劑成分包含一紫外線遮光劑的活性劑 案號:Hei21 (Gyo-ke) 10238 判決日期: 智財最高法院陳述日本專利局的上述決定因為下列兩個理由,是不恰當的。第一,日本專利局駁回在訴願程序中隨後提交的實驗數據。第二,即使該數據已經被接受,日本專利局仍會忽視不能夠證明所主張發明的非預期優點效果之該數據,智財高等法院陳述在判決之兩理由不合法,並因此該上述決定應該被撤銷。 根據智財高等法院的判決,倘若所主張發明的功效係被描述以致於這些功效在專利申請時可被了解或推論,則即使在專利申請後,確認或是說明其功效而在其後所提交的實驗數據應該被接受以考量。在此例中,其後提交的實驗數據被智財高等法院發現確認,或說明了所主張發明的功效,且未被發現超出說明書揭露的範圍。除此之外,在其後所提交的實驗數據被認為證明了有利之功效以支持所主張發明的進步性。 對日本專利局決定之影響 智財高等法院判決最近的趨勢之影響可見於在關於對抗駁回決定的上訴之在日本專利局的上訴決定,在2009年日本專利局上訴決定(對申請人有利的)成功率比起前幾年稍微高一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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