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6)

DEEP & FAR

 

 

關於使用商標及/或意圖使用商標的

申請案審查

 

 

尹懷哲 專利工程師

•中原大學心理學學士

•佛光大學政治研究學所碩士

 

 

 

1.導言

在日本,根據先申請主義,商標權是經註冊而確立,一個未被使用的標章可以被申請。然而,日本商標法第三(1)條的主款要求申請人必須有意圖將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及/或服務。即使是根據先申請主義,關於此要件的理由是商標的根本目的是在經由使用商標累積「商譽」下提供保護。反映於此,若一個商標申請案其申請人明顯沒有意圖使用,則將會以發佈「核駁預告」(Preliminary Rejection)來核駁,並且該「核駁預告」會聲明「由於對於申請人是否在進行或計畫開展關於以使用該商標於指定商品及/或服務為前提的事業有合理懷疑,所以該商標不能被註冊」。一旦接到該核駁預告,申請人必須藉由釋明其事業確實與指定商品及/或服務有關,來表示其意圖使用該商標。

在本文中,以日本專利局(以下稱為「JPO」)所發佈的具體標準來提供解釋,定義申請案核駁的理由是因缺乏企圖使用商標以及缺乏必須材料或文件,使申請人能克服此核駁。

 

2.因缺乏意圖使用商標的核駁標準

 

2-1 判斷商品及/或服務的近似性的解釋程序

在解釋因缺乏意圖使用商標的核駁標準前,我們需要解釋如何審查商品及/或服務的近似性。在日本,為了迅速且順利進行審查商標申請案,採用「近似性編碼系統」,審查官在審查階段,原則上必須根據此編碼(以下簡稱「編碼」)為前提,來審查商品及/或服務的近似性。根據此系統,所有商品及/或服務被分派到其適合的編碼,該編碼是由各商品及/或服務之製造業、銷售者、材料、品質或消費者等來決定。被分派到相同編碼的商品及/或服務會被認為是彼此近似,原則上不論它們所屬類別。為了實行此方針,JPO發佈了「關於商品及/或服務的近似性的審查基準」來表示一系列的編碼與分類至各編碼的典型的商品及/或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