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6)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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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巡迴審判如何撕毀 一個十億美元的專利: 給訴訟人的教訓(之三) |
謝韻聲
專利工程師 · 輔仁大學食品科學系 · 海洋大學生物技術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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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n II, slip op. at 16-17。法院強調專利權人幾乎總是會知道其第一責任是保存,如同它在訴訟開始後所經常控制。聯邦巡迴法院申明Rambus於發展其訴訟策略所發生的「碎紙日」之目標,在損毀相關的證據。 2. 一旦訴訟是合理可預見的,一方應該要保存相關的文件及資料。即使有比訴訟開始時更早發生的意外事故,只要符合合理可預見的標準,那些意外事故不必然中止保存的責任。 Rambus受有特定製造商的潛在地侵權活動之通知。一旦專利發佈後,槍會被裝上子彈,當目標被取得後,則會扳起槍的扳機,接下來就只剩扣下扳機提出控告。雖然看見所有權人認為可能侵犯的目標仍有可能不足,特定方可能侵權活動的知悉讓訴訟更客觀地有可能發生,因為專利權人接下來有可能會提起訴訟。 Micron II, slip op. at 18。 3. 經常調查對手的文件保留策略與習慣,且不要接受第一次的答覆。Micron的律師成功地刺穿律師-客戶特權而發現用碎紙機損毀文件,且聯邦巡迴審判同意有其足夠的根據這樣做。Micron II,
slip op. at 31-34。 這些決定對適切準備訴訟的重要性是一個嚴肅的提醒,且一個策略如何決定可以使專利成為無價值的專利,而這些專利卻負有超過十億美元收入的責任。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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