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6)

DEEP & FAR

 

 

智慧財產訴訟改變的面貌(十七)
 

 

鍾國誠 專利一組副主任

•台北工專工業工程學科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碩士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博士

 

 

但是文件保留毀壞政策的建立是不夠的;挑戰的是如此政策的實施。客戶必須管治所述文件保留毀壞政策,確信它們是被遵守的,且在那些政策的正確落實和它們的根本理由上持續地教育他們的員工。持續員工教育的需要是無法言過其實的。在真實世界的情形中,你必須能夠建議你的客戶要如何將用於電子發現/訴訟備戰的需要與在成本有效性和時間有效率方式中的需要相平衡。這決不是一件容易的工作。但是,如規則37、和許多的司法轄區已弄清楚,實情是:全部的客戶公司必須達成避免源於潛在相關資訊的非故意破壞的懲罰。請看Fed. R. Civ. P. 37 (2010); Doe, 248 F.R.D. 372。一致適用的全公司的文件保留毀壞政策在達成這目標中將走長遠的路。

同樣,對於任何訴訟策略的關鍵是確保:你的客戶公司能夠迅速決定保留潛在可發現資訊的義務是否已被觸發。挑戰是決定保留義務何時已被觸發。不幸地,沒有任何用於公司的快捷準則以適用於做出如此的決定。用於觸發所述保留義務的通用規則是訴訟何時被「合理地預期」。有時,這決定是容易的—例如,在接待投訴時。其它時候,這決定是更加困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