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6)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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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商標局發佈 請求專利期限調整重新計算的 暫行辦法 |
白大尹 專利師 •逢甲大學土木工程系 •台灣大學農工碩士 •水利技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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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申請案是PCT申請,文件A與B必須在進入內國階段之到期日或請求審查申請日,以較早者為準之後30日內提呈。 再者,當發明是違反有權獲得專利者之意願而公開時,申請案能夠經由在發明成為受公眾所知悉之日後六個月內提出日本申請案或指定日本的國際申請而得到例外,如此,沒有提呈文件A與B的需要。 - 修訂 - 依照目前的法律,當有權獲得專利者在她/他自已意志之下公開發明時,能夠得到缺乏新穎性之例外的發明限於某些揭露態樣,例如,其受限於為發展發明所進行的實驗,在印刷刊物上或透過網際網路發表,或在指定研究會議或展覽上的書面發表,等等,因販賣活動等等成為受公眾所知悉的發明不符合例外的資格。 一旦修訂開始實行,僅僅是由於“有權獲得專利者的行為”而成為受公眾所知悉的發明將能夠得到缺乏新穎性之例外,換言之,因為在電視或收音機的發表、販賣以及散佈,或在任何會議、研討會或展覽上任何種類的發表(例如,口頭)而成為受公眾所知悉的發明將能夠得到這個例外。 制度這樣擴張對申請人將是有用的,但請記住這個制度只是特別免除,例如,關於你自己公開的缺乏新穎性之例外將不能使申請案克服第三人在你的發明的申請日前所公開或申請的相同發明,如果第三人也做了相同發明,因此,如往常,甚至在修定案開始生效後,較可取的是,在對公眾揭露發明之前,就提出申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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