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10 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6)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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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交網站虛擬資源定址器中 使用商標之反思
(一) |
蘇怡瑾 資深法務專員 .淡江大學德文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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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對於網際網路用戶,而且對於經由媒體廣告的企業而言,社群網站普遍及合法之崛起已經改變了網際網路的樣貌。現在許多企業引導消費者到他們的Facebook頁面和Twitter串流之盡力等於投入到他們自己的網站。然而,正如任何新的媒介,通過社群網站的廣告開啟了第三方在違反他們重要的知識財產權下,可能濫用企業商標的可能性。 雖然傳統的商標法原則應該保護商標所有權人對抗許多非法的第三方使用,判例法認為在URL(資源定址器)後網域路徑中使用商標是不侵權的,這樣可能造成企業尋求防止第三方從他們在Facebook和Twitter虛擬URLs濫用他們的商標的阻礙。 本文認為URL後網域路徑只是顯示出一個網站內的數據是如何組織的常見觀點,因此使用的商標不是來源或贊助的指標,而很有可能無法適用在社群網絡URLs的背景中。相反地,在Facebook或Twitter URL中跟隨有“.com”的內容,可能只是有如在其前面的內容,而作為來源指示。 II. 社群網站 像Facebook以及Twitter之類的社群網站對企業藉由網際網路尋求推銷他們的商品及服務而言,已經開闢新的市場管道。正如企業在90年代中期到後期開始認識到網際網路是一種有價值的行銷媒介,現今的企業已經開始認識到藉由社群網站接觸到更多的觀眾,而為廣告的重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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