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6)

DEEP & FAR

 

 

漫談現實生活中應有的法感(一0五)

 

洪順玉 律師

.高雄大學電機學士

.東吳大學法律學學士

.輔仁大學法律學碩士

.律師高考及格

 

 

五、泰國 泰國刑法就觀念競合,係採吸收主義,在第90條規定,同一行為觸犯數法條者,從一重處斷。關於實質競合係採併科主義,在第91條規定同一被告犯各別之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此外並無限制加重之折衷規定。

六、法國 法國刑法就數罪併罰,係採吸收主義,僅在該國刑法第5條規定,犯數重罪或輕罪者,僅宣告其最重之刑。

七、韓國 韓國刑法承認觀念的競合與實質的競合,前者採吸收主義,從一重處斷。後者限於判決確定前所犯之罪併合處罰,並兼採吸收主義與併科主義(第37條、第38條)。

八、日本 日本現行刑法就數罪併罰之章名,稱之為「併合罪」,1974年改正刑法草案則改稱為「競合犯」。該章內容除規定實質上競合外,亦規定有觀念的競合與牽連犯,其改正刑法草案則又將牽連犯刪除。實質上競合固亦兼採吸收主義、限制加重主義與併科主義,惟在處罰上則以不分別宣告各罪之刑為原則,僅宣告較重之罪之刑,例如就一罪宣告死刑,無期懲役或無期禁錮時,原則上不再宣告他刑;在兩罪均應處有期懲役與禁錮時,設有加重之規定;二個以上之罰金刑,則就各罪所定罰金之合計額以下處斷之;僅在處拘留或科料刑時,原則始予併科(日刑第45條至53條)。改正刑法草案原則上無大變更,僅將現行法重行整理,明示競合犯依各罪中之刑最重者,統一處斷之(改正草案第61條),更明確規定僅依其中較重之罪之法定刑中為一個宣告刑。惟為防止重罪最低度刑,輕於輕罪之最低度刑,另限制「不得為比他刑之短期更輕之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