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6)

DEEP & FAR

 

 

美國發明法案
(America Invents Act, AIA) 
縱觀美國專利法之修訂 (十)

 

張智能 前專利一組主任

•中山大學化學系

•美國麻州大學高分子科學碩士

•美國麻州大學高分子科學博士

 

如果請求者已經在聯邦法院提起訴訟來質疑專利,則核准後復審將被排除。但如果此訴訟是在請求者請求核准後復審之後提起,則核准後復審被中止。此種中止可由專利所有者的聲請,或假如專利所有者對侵權提出訴訟或反訴,或如果該核准後復審的請求者提出駁回訴訟之聲請,來解除之。

補充審查 (Supplemental Examination)

補充審查是一種單方程序,可用來在美國第35號聯邦法第112條下的問題,或在其第102條下公開使用或銷售的問題,或任何關於包括但超越印刷刊物或專利先前技術範圍問題的專利之資訊下,得到美國專利局的裁決。補充審查自2012年9月16日生效,並在請求後3個月內進行,且如果有可專利性的實質上新問題,將進行再審查。專利所有者的陳述不被允許。

美國第35號聯邦法新的第257條規定:專利不應該基於下列行為而被視為不可實施:關於尚未被考慮、被不當地考慮之資訊,或如果此資訊在專利的補充審查中被考慮、重新考慮、或被修正,而係先前專利審查錯誤;除非其牽涉到先前在美國食品藥品化妝品法案中詳細答辯之主張,或除非補充審查或其產生的再審查在就該專利所提民事訴訟中或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訴訟程序中之前,還未完成。在美國第35號聯邦法第282條下,請求或未請求補充審查不應相關於專利的可實施性。

如果美國專利局局長確定在關連到作為補充審查標的之專利上,已對美國專利局犯了重要的欺騙行為,則該局長可將此案轉至檢察長,作進一步的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