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6) |
DEEP & FAR |
|
美國應該保護時尚設計?擬議之設計盜版防治法(二) |
周威廷 專利一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業工程學系 •成功大學醫學工程所碩士 |
|
|
1. 經註冊共同體設計 註冊設計的申請必須是向內部市場協調局(OHIM)提出。設計者僅須提出一次申請並給付一次費用,以獲得跨EU的保護。此外,單一申請能包括多個設計。經註冊的設計受(RCD)五年的保護(可展延達最多25年、或追加四次)。RCD不只保護其擁有者對抗拷貝,而且還對抗相同或類似設計的獨立創作。 RCD藉由在市場置放設計與申請註冊之間的12個月的優惠時期而允許設計者在市集測試其設計。12個月時期之期間的設計公開揭露將不會在設計的新穎性或個別特色判定中被考慮。此外,RCD藉由允許共同設計公報的公開在受請求時被延遲而提供對抗競爭者的某種絕緣,以使得設計能保持秘密,直到其成為公眾可得。 2. 未註冊共同體設計(UCD) 一旦設計成為公眾可得且延續3年,UCD保護就自動進行。然而,公開揭露不是使設計可得的唯一手段。揭露可通過設計因販售、在先行銷宣傳、或在貿易秀展示設計而發生。與RCD不同的是,UCD只保護其擁有者對抗蓄意拷貝擁有者的設計。UCD的擁有者不被保護對抗相同或類似設計的獨立創作。如果有所宣稱侵權設計獨立由設計者創作而無知道UCD的理由之證據,則UCD的擁有者不具有合法追索權。 歐洲方案的衝擊因為爭論設計保護案件的量少而難以衡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