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5)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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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之良好商譽: 如何確保商標優先權 不會因商業買賣受到破壞 BY Neal R. Platt. |
藍含青 法務專員 •
台北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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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理解更多對於商譽意義的近來共識,就必須提到商標使用固有的雙重隱含意義,亦即來源與品質管控的穩定持續性。[1]至於來源的穩定持續性,商標之轉讓不可避免地拆穿該意義之“誤導”,至少也是暫時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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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William M. Landes & Richard A. Posner著,商標法:經濟觀點,30 J.L. & Econ. 265,286 (1987)(“[A]商標並非僅是商品/服務來源的象徵,更是品質良莠的象徵”)(摘錄自McCarthy教授前述文章)
[2]支持法律上對商標之保護的經濟理論說明,商標對消費者的主要價值在於減少消費者搜尋的成本,而使得消費者會告訴自己, “我不需調查所要購買品牌的品質,因為商標即是一條捷徑,告訴我此商品具有我對此品牌所期待的品質”William M. Landes & Richard A. Posner著,商標法:經濟觀點,30 J.L. & Econ. 265,269 (1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