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5) |
DEEP & FAR |
在數位千禧年版權法(“DMCA”) 新的免責中iPhone之“越獄”(五) |
蔡豐德
資深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 |
|
|
詳言之,在DVD上動畫之複本能被合法地製作,當其正被用於(1)由學院及大學教
授及由學院及大學影片及媒體研究學生之教育用途;(2)記錄的影片製作;(3)非商業錄
影。此免責被設計得相當窄,以致於僅限於動畫、非電視。雖然學院及大學教授及影片
與媒體研究學生能使用此免責,在小學及中學的教師及學生不能尋求以此免責之庇護。
再者,此免責允許從動畫摘錄之公平使用,現在對許多將他們的影片放到YouTube上的
個體戶提供保護。在紀錄的影片製作領域工作的藝術家亦同樣受到保護。
依然免責之三者,包括假如該被取得的資訊被用於提升該電腦、電腦系統或電腦網 路之所有者或操作者的安全,以及假如該被取得的資訊不被用於幫助侵犯著作權或觸犯 其他法律,當該電視遊戲為了調查、或修改安全缺陷或弱點而以善意測試被解鎖,而在 個人電腦可存取之電視遊戲的解鎖。此外,該著作權局正提供給個人所有者或操作者之 免責。下一個免責被提供給被防止由於故障或傷害而存取的“伺服器鑰(dongles)”所保 護的以及其係過時的電腦程式。一個伺服器鑰是一種裝在電腦的印表機連接埠或USB 連接埠以達成安全的軟體功能之硬體型式。當一個伺服器鑰不再被生產或假使在市場上 之一種替代品或維修不再是合理地可能時,它將被視為過時的。(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