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5)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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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專利法(之一) |
施威志
專利工程師 · 義守大學電子工程系 · 義守大學電子工程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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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蘭加入倫敦協議】 芬蘭於 這意味著從 【PCT Chapter II EPO作為IPEA,一申請者有了新選項】 當依第二章(Chapter II)之程序,作為國際初步審查機構(International Preliminary Examination Authority, IPEA),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 EPO) 已宣布將修訂其依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PCT) 架構下細則(rule)中第66.4條的實務規定。因此,在回應一負面第一次書面意見時,將提供申請人與作為IPEA之EPO間另一次對話機會。 作為國際初步審查機構(IPEA),歐洲專利局(EPO)目前的實務規定是只發出一次書面意見,供申請者提出回覆。國際初步審查報告(International Preliminary Examination Report, IPER)發出,以作為之後的通信,而無論審查員是否接受申請者在書面意見之回應中所提及的論點。 在修訂程序中,在歐洲專利局(EPO)發出負面國際初步審查報告(IPER)之前,將會先發佈一額外的書面意見第二書面意見,其中將設定一期限,讓申請者有了依期再次答辯或修訂的機會。對於第二書面意見並不需提出申請,然而如申請者向歐洲專利局(EPO)作成之第一書面意見回覆者,將會發出第二書面意見。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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