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5)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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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專利法修訂 (二) by Kawagu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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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養源 專利二組副主任 •中正理工學院電機系 •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美國密西根大學工業及作業工程碩士/博士候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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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強授權協議的保護 除非一個被授權人在日本專利局登錄其授權,其可能受限於一專利權受讓人或其類所主張的一禁止令,在這種情況下,其有可能必須歇業。然而,在實務上,登錄是很難得到的。 目前,法律已被修訂,以致於一個被授權人可據以對抗此一禁止令或其類,而不必去登錄其授權。 (2)提供適當的保護予在合作研究中獲致成果的發明人 因合作研究與合作發展現已是普遍從事,僅將專利權授予合作發明人中的一部分的個案已然產生。然而,保護此類發明人的手段僅限於,例如,使該專利無效或其類。 目前,法律已被修訂,以致於該等發明人可以取得該專利權或其類。 (3)強化對使用者的實用性 (a)為了強化智慧財產制度的實用性,對中小企業專利費的減免期間已從3年延長到10年,而設計登錄費也從第11年起開始降低。 (b)在舊法之下,有些個案因發明人自己使他的發明公諸於眾(即便是在一個學術性會議或其類中),以致於專利權或其類未授予該發明。 目前,法律已被修訂,以致於當該發明是被該發明人自己公諸於眾,那麼,不管其做出此一公開的方式為何,即使該發明已被公諸於眾後,該發明人仍然有權於被授予一專利權。 (4)改進無效審訊程序以帶來爭議的迅速及有效的解決 (a)有些個案,其爭議解決的效率被壓抑(當在對抗一專利無效決定而提呈一個撤銷訴訟後,要求一爭議中專利的更正審判時),則該個案會回到日本智財局。因此,一方面在該無效審判中,更正該專利的一個機會是被確保了,而另一方面當提呈一訴訟後,一專利的更正是被禁止的。 (b)在(專利)無效審訊制度中,有一個議題,即那些審判原告以外的其他人基於相同的事實與證據,也無權爭辯無效審判經確認的判決。 目前,那些無效審判原告以外的其他人,基於相同的事實與證據有權再次要求一無效審判。 3.生效日期 修定的法律在該修訂的頒佈日,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