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5) |
DEEP & FAR |
|
詹姆士龐德的手槍-一項註冊商標 |
黃郁靜
專利二組副主任 •陽明大學物理治療系 •陽明大學生物藥學所 |
|
|
在美國,產品型態可以被註冊為商標,即使如此做需要明顯的釋明以向商標局證明 該型態已取得次要意義,使看見該型態的消費者將其識別為來源指示符。 最近來自商標局的判決顯示註冊產品型態所需為何。Carl Walther GmbH,Walther PPK 手槍的製造者,想要註冊手槍的型態作為與槍支、手槍及空氣軟槍結合使用的商標。審 查代理人拒絕該註冊,判定該型態尚未取的次要意義。Carl Walther PPK上訴至商標的審 判和上訴委員會(TTAB),此案因而反轉。根據TTAB的決定,已有該型態已取得次 要意義的足夠證據。為了支持該申請,Carl Walther GmbH提出:1)消費者認知調查的結 果,顯示將近54%的應答者陳述他們能夠以手槍的型態識別其製造商(33%的參加者正確 地識別Carl
Walther GmbH或其被授權者);2)手槍專家的聲明,陳述Walther PPK的配置 是最容易辨識的手槍型態之一;3) Walther PPK其促銷的證據與有關Walther PPK的主動 提供報導;4) Walther PPK的型態已授權給各方用於製造複製品的目的的證據;以及5) Walther PPK為熟知的 “詹姆士龐德手槍”且已在電影工藝及詹姆士龐德電影的開場鏡頭 中被顯著地特寫的證據。 看得出來,需要相當多的證據以支持產品型態註冊成為商標。結果,註冊產品型態 的申請案通常比註冊文字標誌的申請案花費更多。此外,鑑於所需要確保一項註冊的證 據量,已在市場上的產品比新產品較有可能註冊。這意味產品型態註冊將通常不是考慮 保護產品外觀的第一手段。然而,若可獲得產品型態註冊,它可以是有利的工具。GRR 已獲得數個產品型態註冊,並且是獲得此類保護的領先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