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5)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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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最高法院裁決 Microsoft Corp. v. i4i Limited Partnership: 用於證明專利無效立場的明確 且令人信服的標準 |
吳怡珊
專利一組副主任 · 台灣大學園藝學系 · 台灣大學植物科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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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各地專利從業人員及專利權人殷切預期的判決中,美國最高法院維持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對i4i
Limited Partnership v. Microsoft Corp.(微軟公司)的判決, 作為基礎的爭論是關於2007年i4i控告微軟的專利侵權訴訟,該專利涵蓋編輯文件的改良方法。在美國東德州地方法院,微軟根據美國專利法第102條(b)的銷售障礙(on-sale bar)反訴所主張的i4i專利無效,所述銷售障礙排除在申請專利前在美國販售超過一年的發明被專利。微軟爭辯(1)建立無效的責任應為較低優勢證據(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標準,以及(2)該較低標準應明確地適用於此案例,因為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並未考量其根據第102條(b)條無效攻擊的該證據。地方法院(Leonard Davis 法官)駁回微軟之立場。陪審團認定微軟故意侵犯該專利且該專利並非無效。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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