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5)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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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軟與i4i之爭訟 |
高志維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電機工程學士 .美國雪城大學電機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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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對微軟與i4i訴訟的判決,美國最高法院已經一致性地駁回一項推翻已確立之要求被訴侵權者藉由明確和令人信服的證據來證明專利的無效性之判例的請求。該法院認為國會在編纂關於35 USC§282之普通法專利的有效性推定時隱含地併入明確和令人信服的證據之普通法的要件。 1952年專利法第282條記載了“﹝一項﹞專利應被推定為有效”。法院長久以來對此的解釋為當一方尋求舉發一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時須合併一被提高之證據標準。在美國廣播公司(RCA)與無線電工程實驗室(Radio Engineering Labs., Inc.)之訴訟中,一項一致的最高法院聲明普通法有效性推定就專利無效性係要求”除有明確和有說服力的證據外,應不被推翻”。最近以來,這項標準自從在聯邦巡迴上訴法院1984年有關美國Hoist & Derrick股份有限公司與Sowa & Sons公司之訴訟判決起,一直作為在專利案例中之規範判例。 在下級法院中,微軟意圖基於35 USC§102(b)的上市禁止去舉發i4i之專利。微軟挑戰的主要核心為名為“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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