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5)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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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智財高等法院的判決 |
周大鈞
專利工程師 •元智大學電機學系 •台灣科技大學電子所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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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智財高等法院有趨勢可能類似於所主張發明小心地考量之先前技術發明,並且評 估存在於先前技術發明中的“些微”差異。下列案例舉例說明法院在關於進步性看法的 改變。 案例一:使用於電路中的連接成員 案例號Hei 20(Gyo-ke)10096 判決日期: 下列擷取智財高等法院判決的陳述: 「為了要推論本領域技術人員可容易達到所主張發明,本領域技術人員可能嘗試達到 發明的技術特徵之推論是不夠的;動機的存在等,而能指示本領域技術人員將嘗試著達 到發明的技術特徵是需要的」。 案例二:估計油阻的方法 案例號Hei 21(Gyo-ke)10361 判決日期: 下列擷取智財高等法院判決的陳述: 「上訴決定應該被撤銷,因其未解釋為何本領域技術人員藉由組合引證案A的發明及 引證案B所示特徵,可能達成與先前技術不同的技術特徵,其中在引證案A與B中欲 解決問題與解決問題的技術手段係不同於本發明所要解決的問題與技術手段」。 如上所示,在最近幾年,當進步性在專利局決定被評估時,智財高等法院已經開始要求 一個為何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達到不同於先前技術的特徵的明確之理由。 在看過這些高等法院的判決後,當組合許多前案的文件時,這些所請求發明的發明技術領域接近前案文件的發明技術領域似乎不足夠作為動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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