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0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5)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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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訴訟改變的面貌(十六) |
鍾國誠 專利一組副主任 •台北工專工業工程學科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碩士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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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理解這資訊是不足夠的。你和客戶必須完全理解各面向的客戶系統和對於這些系統的任何隨後改變或修改。你必須先主動與你的客戶合作而在訴訟需要發生之前,對照公司的電子儲存資訊資料。未能如此做將直接影響公司的底線以及增加訴訟風險。獲得這樣的知識意指:你必須與你的客戶的機構內法律顧問和資訊科技人員密切合作,且說服他們:具有這樣的知識和對應資料將是有用於任何未來的爭端。 無疑問地,公司具有更多的電子儲存資訊意指增加的(一)訴訟成本以及(二)責任和制裁暴露。這是無可爭辯的事實。與客戶合作來實現和管治文件保留毀壞政策對於減少這些風險是絕對重要的。用於有效文件保留政策建立的過程是超過這章的範圍。但是簡要地,所述過程典型地涉及四個步驟:(1)所述文件保留政策範圍的評估,這包含標的物和地理範圍;(2)所述公司的現存實務的稽核,這包含資訊科技實務和能力的評估;(3)書面政策的準備;以及(4)實現、訓練和遵循。 未能實現文件保留毀壞政策的客戶公司在隨後的訴訟期間,正為潛在嚴重的爭論點自我設置。例如,限制當事人暴露於來自發現濫用引起的制裁的規則37安全港口規定,僅適用於如果公司具有保留政策且一致地實施所述政策:「法院可以不強加制裁…如例行結果的電子儲存資訊、電子資訊系統的真誠操作」。換句話說,如果你的客戶沒有要求文件的“例行”毀壞的保留政策---不管自動的或手動的,則因為材料的粗心毀壞時,所述客戶無法依賴規則37的安全港口規定來保護它以免受制裁。請看Doe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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