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5)

DEEP & FAR

 

 

均等論如何能解救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 (13)

Nathaniel Durrance原著

 

 

林明燕 執行經理

.東海大學法律系

 

 

IV.      RDOE型原則存活於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其已導致不一致結果

 

該等明顯不一致判決,儘管仍於申請專利範圍解釋脈絡中,原則上達成RDOE之目標。於此等案例,「限縮此等申請專利範圍之範圍目的,不僅得避免法院認為適當時,應為侵權之認定,亦常維護申請專利範圍相對於其原欲保護範圍之有效性」。一方面,法院不想允許專利涵蓋多於衡平地所謂之「本發明」;然另一方面,法院不想使符合法定可專利要件之廣泛申請專利範圍無效 (註一)。倘法院認知此動機,其將注入環繞申請專利範圍解釋之案例法供給更大可預見性及合理性。在專利保護脈絡中,若有任何對於最高法院及聯邦巡迴法院係重要之原則,其係在法律適用上,需要確定性、可預見性及一致性 (註二)

 

註一:相較Netword, L.L.C. v. Centraal Corp. (申請專利範圍不能「擴大其所獲專利,而超出發明人於該發明所述」) Rexnord Corp. v. Laitram Corp. (強調申請專利範圍名詞範圍常涵蓋不只說明書所揭露實施例及專利申請人「於說明書中」無須描述「其發明之所有可理解及未來可能之實施例」)

 

註二:參Holbrook (探索最高法院對於Markman, Warner-Jenkinson案,及Pfaff v. Wells案判決之明確劃分標準,以作為聯邦巡迴法院之似乎是形式議程之肯定。)

 

V.         確定性要求均等原則之一致適用

 

最高法院因認識到均等論增加不確定性至申請專利範圍之範圍,因而「與法定請求要件之確定及公示功能相衝突」,故對於均等論採取形式上限制,旨在減少不可預見性之影響。此限制包括如要求均等論應適用要件逐一比對之全要件原則,及申請歷程禁反言,即攻擊性均等之可推翻推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