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0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5)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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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應該保護時尚設計?擬議之設計盜版防制法(二) |
周威廷 專利一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業工程學系 •成功大學醫學工程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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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歐盟時尚設計保護 A. 歐洲共同體設計保護細則 與美國法律大相逕庭的是,歐盟(EU)為時尚設計者提供對抗設計拷貝的排他與獨立權利。在 不論有無註冊,設計必須是新的且擁有個別的性質,以符合細則下保護的資格。“設計”被定義為“產品起因於其特徵之部份或全部之外觀,且特別是線條、輪廓、顏色、形狀、質地及/或產品本身材料及/或其裝飾”。如果未有相同的設計已為大眾可得,設計被認為是新的。個別性質是以設計對所受告知使用者產生之整體印象是否不同於任何大眾可得設計所產生整體印象而評估。如果設計被認定已對RCD或UCD有侵權,法院將發佈禁止侵權動作之強制令、侵權產品或用以製造這樣的產品之任何材料的扣押命令、及被視為適當之任何其它制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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