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5)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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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原始碼軟體: 給予專利權或不給予專利權 –
Martin F. Noonan |
胡文和 專利一組主任 .台北科技大學電子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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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最近的範例 一個最近的案例突顯出專利如何能強化建立在開放原始碼軟體上之商業模型。2010年8月,Oracle America公司對Google公司提出專利侵害訴訟,聲稱Google之Android作業系統侵害7個Oracle的專利1。Oracle所聲稱的這些專利是在當年年初Oracle公司併購Sun Micro-systems公司時所取得的。 在90年代中期至末期,Sun開發了Java程式語言及Jave平臺(總稱為「Java」)。Java的優點之一在於其允許軟體開發者開發可同時用於多個硬體裝置及作業系統之軟體應用程式,而不需定作用於每一硬體裝置或作業系統之軟體應用程式。換言之,Java是獨立於硬體及作業系統的。 Sun認為Java之技術包含具有可專利性的實質內容,因此提出並取得幾個關於該技術的專利。這些專利就是Oracle v. Google中的系爭專利。最初,雖然Sun根據傳統私有軟體授權來授權Java,並成功地將Java授權給例如IBM、Microsoft、Oracle、Netscape、及其他公司。最後,Sun採用一種不同的授權策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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