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5)

DEEP & FAR

 

 

  在一般法院可尋求特別正義乎?(一)
 

蔡清福 律師

· 交大航技系輪機組畢業

· 輪機高考及格

· 輪機甲種特考及格

· 台大法律系畢業

· 律師高考及格

· 東吳法碩甲組碩士

· 創立道法法律事務所

 
    前幾期吾人提及法院之無奈、現狀、職責、成因等,或許吾人皆願相信,於法律
明確規定或可直接或相對輕易推得者,欲於法院主張正義,應無困難,亦應可滿足吾人
期待。然社會輪轉不替,新事件或新型態爭議層出不窮,現有法律因未能直接規範,而
常難完滿因應,致生人們憤慨,此乃法院備受苛責之主要理由。遇此特別情形,吾人曾
建議法官於「判決書中發抒身為法官須守法之無奈,勸諭當事人以提出大法官會議解釋
方式為最終救濟,或竟主動停止審理,而自提大法官會議解釋」,以感動人民或躲避人
民指摘。其實,吾人所要求者不多,而可簡單整理如次:於正常案件,法院與人民各自
安於其位並依法行事,彼此於對方皆無特別期待;於特別情事,法院或法官發揮良知良
能,而於判決書中為如上簡單註解,當可解消泰半民怨矣。
當然,文人相輕之主要原由係因睥睨者自認心中掌握正義與公理或所堅持或懷抱者高人
一等,然不論何由,心中自認秉持正確或錯誤之傲人正氣或公理,當為根本因素。例如,
逃亡美國之黃芳彥曾主張「有比說謊更高層次之道德」,當法律工作者(律師、法官、
法務人員或所從事與法律無關之習法者)堅持類似程序正義或純粹法學之理論精神,而
傲然主張或無悔執行「惡法亦法」之理念時,心中必然產生一股類似乩童之歇斯底里或
豪傑「雖千萬人,吾往矣」之鷹揚情愫。循此以往,如遇特殊事件,在成王敗寇之分野
下,如非接受萬眾喝采之司法英雄,即須戴上「恐龍法官」帽子。
此外,處此民主大盛時代,各項資訊理應公開而透明,然而法律界似乎仍存一大片闃黑
之暗室。茲舉例以言,民眾應常有如次經驗:致電法院服務處詢問特定法律程序,常被
告知應找律師協助處理(此乃一種變相之官(法院)官(律師)相護,因人民接受法律
服務之門檻或代價變高了)。誠然,法律規範奧妙而龐雜,偶一不慎可釀嚴重後果。然
欲解決此一現象,可自以下各角度切入之。
1、讓法律規範不至於引人誤解或陷人於錯誤:此可自修法使之明確為之,或如公告上
網或以近成本價於法院販售各式申請或聲請表格為之,並於各該表格註記應留意處
(如拋棄繼承表格);
2、修改法律制度:讓法官當成正義仲裁者,而非客觀中立(與公平正義有間)之第三
者。在客觀中立第三者之現行法律制度下,不但民事部分委諸雙方(律師)法律(而
常非純正事實或正義)之攻防(故法官以一副事不關己之心態聽訟,完全聽任雙方
各自擁有而築基於操控法律之技巧與才能之攻擊能量,資以判斷是非曲直;至於事
實真相或正義公平何在,與之無涉),即刑事部分依今年初之最高法院聯席會議決
議,「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範圍,亦將僅限於被告有利者(連最高法院之法官們亦
追隨時代之潮流:爭相討好民眾,而置正義公理於不顧?)。準此,當法院或法官
不以公平正義為最後依歸之社會或世界共識近乎徹底流行之今日,欲人民於法院尋
得正義,豈非緣木求魚?但如讓法官當成正義仲裁者,則雙方律師之唇槍舌劍,並
不足以影響法官之判斷是非曲直。然此作法之缺點在於,法官之權限似乎頗大(雖
仍須雙方律師本於法律之嚴肅針砭),可能被批太過理想或天真(中包青天劇情之
毒太深?);
3、依現行法制,但讓法律服務有如7-11般平價可得:如此,現制改變最少,但律師
界可能哀嚎,因收入又將進一步降低矣。
以上是人民諮詢法院所引發之感想,當一般人民欲詢問法律問題時,除想到法院外(或
向法院尋求解答而不得時),亦可能詢問法律事務所。就此,茲簡述個人體驗如次:
1、未考取律師前,常聽親朋好友道聽途說律師只在收諮詢費情況下,始願分析法律事
件及其對策。為五斗米折腰固屬不堪,然人生總須營生,似難以苛責;
2、未考取律師及開業前,於親朋好友所詢法律問題無以解答,經整理爭點而僅剩一分
秒可決之關鍵疑點時,常欲轉問各法律事務所而難得(常獲須約時間之回應)。當
然,轉問熟識之律師並無問題,然如與尚未考取律師之同學或朋友討論,常能淋漓
盡致;
3、「人乃經驗之動物」,故考取律師及開業後,有感於先前經驗之令人挫折,常跟客
戶或諮詢者宣告:諮詢半小時內不收費、半小時至一小時內看心情是否收費、逾
一小時將收費。